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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其萍、郭春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債務人郭春蘭為共同連帶借款人,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