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保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保羅居留證等相關資料。
二、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謝保羅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