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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保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保羅居留證等相關資料。
二、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謝保羅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