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政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政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停車費30,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係本件債務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