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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慶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政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政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停車費30,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係本件債務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