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胡志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富邦產物保險之保費應由債務人(即被保險人)負擔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第三人朱○花醫療費用33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看診收據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