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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胡志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富邦產物保險之保費應由債務人(即被保險人)負擔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第三人朱○花醫療費用33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看診收據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