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和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5,505元、23,250元,分別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9、6.99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得請求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