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73*0*3*2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73*0*3*2之專案補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