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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秀蘭即簡秀枝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19,4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僅列簡秀蘭一人?依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所示,尚有同為繼承順位之鄭朝三。
三、提出被繼承人簡秀枝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