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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莉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29,739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支付表-債權本金合計為24,273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