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福音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思絨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65,54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