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雅婷即林喻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甲方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