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啟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附表所示之債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墊付費用等)」,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262,429元及得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