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涂維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420,2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並提出專案獎金、傭金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離職證明。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行政費1,200元。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