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涂維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420,2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並提出專案獎金、傭金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離職證明。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行政費1,200元。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