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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程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程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對其為債權讓與通知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債務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高家邦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