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林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3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2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7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