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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淑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95年6月9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帳戶明細尚欠金額為新台幣2,274元,入帳年月為「960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