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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秋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債務人向第三人代辦貸款及撥付的相關證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何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