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易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其中欠費作業新臺幣(下同)35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租賃契約第1條第2款規定,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二、請確認聲請狀有關維修費「債務人承租期間造成車輛受損,修復費用為2,94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部分與狀附維修單合計31,700元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