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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A0000000003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文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回覆函,並於確認繼承人後陳報為本件債務人。
三、經查,相對人A0000000006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暨提出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繕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