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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碧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8,727元及191,897元及328,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於111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為4.39%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2月14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為12.38%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㈣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4年1月2日撥付信用貸款38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為8.92%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㈤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六、詎相對人分別自115年3月21日、115年3月14日、115年4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68,727元、191,897元、328,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聲請人前已於115年5月7日寄發限期催告繳款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契約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727元

陳碧旋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9
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
至民國116年1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68
自民國116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9
002

新臺幣191897元
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8
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
至民國116年1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56
自民國116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8
003
新臺幣328146元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2
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
至民國116年2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04
自民國116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