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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毓芳即合宸鑫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務人合宸鑫企業行為合夥,其與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有間,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就係何人。
二、承上,若債務人係對許毓芳請求,請提出得向該債務人請求62,23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發票人為合宸鑫企業行,許毓芳僅係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許毓芳給付之釋明文件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