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昀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聲請狀之原因事實之陳述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30,000元,其中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7採機動利率計算,惟狀附信用貸款約定書加年利率為14.56%,請陳明就係按多少計算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