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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志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修復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新臺幣(下同)569,800元之單據影本。
二、提出貸予相對人50,000元用以支付父親醫療費用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釋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並提出修復離合器61,500元單據影本,以及有貸予相對人12,000元用以賠償第三人損害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載承諾切結書記載之當事人為聯泰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
四、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已就本件積欠借款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故請提出兩造約定分期還款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釋明兩造間有無約定加速條款,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就尚未到期部分之借款,聲請人尚不得請求返還,聲請人應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並提出計算式。(查聲請狀所載承諾切結書記載之當事人為聯泰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