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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葉淦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來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各年度申報地價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並請提出債務人無法律上權源占用土地面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