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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楊英鴻  


            楊慧芳  

一、債務人楊英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1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楊英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慧芳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56,146元
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3
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1日止,以本金1,94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以本金3,91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1日止,以本金5,90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1日止,以本金156,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1日止,以本金156,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