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宇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1,5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宇森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8970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鄭宇森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6188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703元
鄭宇森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
002
新臺幣361882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703元
鄭宇森

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 
002
新臺幣361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