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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怡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洪慈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仲介服務費為189,618元之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