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諾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34,431元,及其中30,212元,自民國108年5月25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表記載「24-May-19」,尚無法認定年月日,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