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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素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32,53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