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怡雯
王勝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2,97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怡雯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王勝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307,05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王怡雯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152,977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王勝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