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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花俐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約定會籍有效期限延長至民國115年11月8日止之釋明文件。(如:可識別債務人身分之客服訊息,或有債務人簽名之請假申請書面文件。經查,狀附會員合約書之會籍期間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8日止,惟狀附會籍請假申請表均未有債務人之簽名確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