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佶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瑞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瑞盛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郭順華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