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禎環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慧靜即明葳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林慧靜即明葳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慧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書狀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之必要。)
四、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