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昱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狀附借貸契約書之貸款人(使用者編號:23677)為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並提出第三人已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含債權讓與證明、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等)。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臺幣3,538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本件請求給付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計算,究係懲罰性違約金、或係遲延利息? 並提出釋明文件。
五、請查明本件聲請狀陳明之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