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信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車身號碼V1050-1號係本件債務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