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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靜芳、陳俞希即陳彩宜、陳俊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永芳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①至②之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