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靜芳、陳俞希即陳彩宜、陳俊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永芳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①至②之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