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梁淇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委任涂美芳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委託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