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吉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鄭吉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鄭吉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查聲請狀所附電信費帳單門號分別為0989***246、0989***247、0989***248號、0989***249,均非本案門號,故請提出得請求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電信費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