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凱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097***90之專案補償款新臺幣(下同)12,68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門號09097***9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為12,6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