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債 務 人 紀夢萱
陳鋒忠
一、債務人紀夢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4,037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紀夢萱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4,045元,債務人陳鋒忠為連帶保證人,故請求債務人紀夢萱、陳鋒忠連帶給付54,045元。惟查,聲請狀所附債務人陳鋒忠簽立之切結書及票號TH386871號本票,有關醫療欠費金額之記載均僅有54,037元,是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鋒忠連帶賠償逾54,037元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