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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鄔柏任即鄔智文之繼承人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正確,並具狀陳明之。
二、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鄔智文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復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