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秐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現金卡申請書之約定為18.2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