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黃俊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353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104年4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4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95,暨自10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73,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