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財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8條申請人未按期完全付清分期價款之任一期付款,將以電話及信函催促申請人繳款。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查狀附僅附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