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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沛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已向債務人鍾沛芹催告繳款之催告函。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沛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依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1條約定:「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若聲請狀所附之催告地址,並非債務人之戶籍地,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