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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彥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昕即胡文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已代胡昕即胡文馨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車貸新臺幣(下同)52,568元之釋明資料影本(如:代償證明書,並可看出代償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就上開代償車貸52,568元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民國113年11月26日匯款3,500元至第三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債權釋明文件,查聲請狀所附有關113年轉帳紀錄,轉帳日期為113年10月24日,與聲請人主張清償日期不同,且匯款帳號亦與聲請人歷次轉帳匯款帳戶有所不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