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涂萬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坤霖即崧翔行、林淑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所提借據似乎未定清償日,則借款期間為何?另本件有約定每月給付利息,則是否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
二、查債務人崧翔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請提出崧翔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吳坤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已交付10,000,000元借款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按消
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其借款交付之證明文件,如
債務人就10,000,000元借款已點收或收訖無誤之證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