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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曾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4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3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5元
曾佩茹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
002
新臺幣1413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