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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王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0,322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