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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蕭郁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6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