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袁僑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60***945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